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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机电工程学院

COLLEGE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关于印发《绵阳师范学院课程修读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时间:2022-04-14  作者:   点击量:

绵阳师范学院文件绵师院教字〔2019〕199号



关于印发《绵阳师范学院课程修读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绵阳师范学院课程修读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师范学院

2019年12月9日


绵阳师范学院课程修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课程修读管理,明确相关规定,规范办理流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绵阳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学生根据修读专业的培养方案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安排学习进度;学校依据培养方案对学生的学习进行评定,判断其是否达到毕业和授予学位的要求。

第三条  开课计划是根据培养方案制定的分学期课程修读计划,是培养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学生参照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并根据培养方案检查自己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学科专业必修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学生必须修读取得规定学分方可毕业。选修课是为了加深、拓宽学生的知识领域,把专业需要与个人志趣、特长相结合,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而开设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需要选择修读,分别达到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

第五条  学生课程修读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进行修读。学生课程修读分为初修、补考、重修、补修、再修、提前修读、课程认定及免修等方式。

第六条  学生修读课程须通过选课取得修读资格。

第二章   学分及绩点  

 

第七条  学分制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指标,以是否取得毕业最低学分作为可否毕业的标准,以学分绩点作为评优、评奖、学位授予的标准。

(一)百分制及等级制的绩点折算方式如下:

90—100分(或等级为优)折合为4.0绩点;

80—89分(或等级为良)折合为3.0~3.9绩点;

70—79分(或等级为中)折合为2.0~2.9绩点;

60—69分(或等级为及格)折合为1.0~1.9绩点;

60分以下(或等级为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为:绩点的小数位与成绩的个位数相对应,例如,课程成绩为79分,则绩点为2.9;成绩为60分,则绩点为1.0,依此类推。

(二)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  课程修读原则  

 

第八条  每学期开课计划开设的必修课程为学生必选课程,有条件的学院同一门课程由两个及以上老师同时开设,学生可选择任课老师;选修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课程和老师,毕业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第五学期(或五年制学生第七学期)前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90%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由学院提前安排进入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性环节。  

第九条  学生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否则所得学分无效。

第十条  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一条  累计修读学分未达到本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75%者(含在修课程),原则上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的撰写或毕业设计阶段。

第十二条  师范专业的教师教育模块课考核未合格者原则上不得参加教育实习。

第四章  初修  

 

第十三条  学生第一次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籍成绩记录为初修。

第十四条  修读规定

(一)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的已注册学生(含跨年级、跨专业选课的学生),办理了进修、旁听手续的学生,取得课程修读的资格。

(二)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20%,课程作业缺交量累计超过规定的1/3,课程作业不合格量达1/2以上者,无资格参加该课程的成绩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经学校、二级学院批准并备案的免听课学生除外)。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由本人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五条  选课规定

(一)每学期第16至18周,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课表选择下学期课程。

(二)开学第2周,学生核对选课情况,进行退选、补选。

(三)开学第3周,学生查询本学期正式选定的课程。

第十六条  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

(一)学生总评成绩由考勤成绩、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构成比例以课程考核大纲为准。

(二)任课教师按照学校规定审核学生期末考核资格,并在最后一次课向学生公布考勤成绩、平时成绩以及取消考核资格学生名单。

(三)考试违纪、作弊学生成绩以“违纪”记载。

(四)学生考试成绩被标识为“缺考”、“取消考核资格”、“违纪”的,无补考资格。

(五)正修课程成绩的获取方式标注“初修”。

 

第五章  补考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缓考学生;期末未考核且有考核资格的正修学生;未参加上学期跟班重修、直接补考的重修学生。  

第十八条  修读规定

(一)不允许从未进行课程修读的学生直接参加补考。

(二)补考不能办理缓考手续。

(三)学生考核成绩被标识为“缺考”、“取消考核资格”“违纪”的,无补考资格。

第十九条  补考规定

(一)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报名参加补考。

(二)未按时报名参加补考,视为自愿放弃本次补考资格。

第二十条  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

(一)课程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认定为有效成绩。

(二)补考课程的成绩获取方式标注为“补考”。

第六章  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程初修不合格或补考不合格再次修读该课程,学籍成绩记录为重修。

第二十二条  修读规定

(一)重修学生的课程修读一般选择插入后续年级相同课程的班级修读。

(二)重修学生,因上课时间冲突等原因无法参加重修学习的,开课后两周内办理课程免听手续,但须按照任课教师要求完成作业及平时成绩的考核等环节,方有资格参加期末考核。

(三)重修学生因病或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于考前办理重修课程的缓考手续。

(四)由于计划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开设的课程,学生可在相应学期办理选课重修,由开课学院组织考核。

第二十三条  选课规定

重修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并按时缴纳修读学费,逾期不予办理。未办理选课缴费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考核。

第二十四条  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

(一)同第七条的第(一)至(三)点。

(二)重修不合格的课程,只能选择再次重修,不能选择补考。

(三)重修课程成绩的获取方式标注“重修”。

(四)毕业班及往届学生没有参加课程学习的不计平时成绩,其考试卷面成绩认定为总评成绩,参加了课程学习的考勤成绩、平时成绩按实际分数计算。

第七章  补修  

 

第二十五条  适用范围:学籍异动学生、转专业学生、专升本学生和境内外实习交流的学生因学籍异动导致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所进行的修读。

第二十六条  修读规定

(一)补修课程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取得学习资格,一般应在本专业低年级跟班进行修读。

(二)跟班补修的学生,因上课时间冲突等原因无法参加跟班学习,开课后两周内办理课程免听手续,按照任课教师要求完成作业等考勤、平时环节的考核。

(三)补修学生因病或考核时间冲突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可考前办理补修课程的缓考手续。

(四)补修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仍需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七条  选课规定

(一)补修学生取得学习资格后,按照当学期课程安排进行选课,并缴纳修读学费(因办理保留学籍而退选课进行补修的课程除外),逾期不予办理,未办理选课缴费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考核。

(二)补修学生应尽量选择和正修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的课程进行修读。

第二十八条  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

(一)同第十条的第(一)至(四)点。

(二)补修课程成绩的获取方式标注“初修”。

(三)补修课程成绩记载在修读学期。

第八章  再修  

 

第二十九条  适用范围:课程考核已合格希望提高绩点的学生。

第三十条  修读规定

(一)再修学生应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取得提高成绩学习资格。

(二)再修课程与其他应修读课程出现上课时间冲突者,应办理免听手续,按照任课教师要求完成作业等考勤、平时环节的考核。

(三)再修学生因病或与正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于考前办理再修课程的缓考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选课规定

(一)再修学生应完成选课及缴纳修读学费。

(二)再修学生应尽量选择和正修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的课程进行修读。

第三十二条  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

(一)同第十条的第(一)至(三)点。

(二)再修不合格的课程,不能参加补考。

(三)正修后再修课程成绩的获取方式标注“再修”;重修后再修课程成绩的获取方式标注“重修”。

(四)再修课程成绩记载在修读学期。

(五)档案成绩单按最高分记载成绩。

第九章提前修读  

 

第三十三条 适用范围:经学校批准获得提前修读课程资格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修读规定

(一)提前修读学生应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取得提前修读资格。

(二)提前修读学生应选择同专业高年级课程进行跟班学习及考核。

(三)提前修读学生因病或考核时间冲突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可于考前办理提前修读课程的缓考手续。

(四)提前修读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仍需补考或重修。

第三十五条  选课规定

(一)有提前修读资格学生应选课及缴纳修读学费。

(二)提前修读学生应尽量选择和正修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的课程进行修读。

第三十六条  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

(一)同第十条的第(一)至(四)点。

(二)提前修读课程成绩的获取方式标注“初修”。

(三)提前修读课程成绩记载在修读学期。

第十章  课程认定及免修  

  第三十七条  适用范围:专升本学生,学籍异动学生,赴境内外大学交流的学生,网络课程(包括慕课)学习的学生,因计划变动无法修满学分的学生,学习优异的学生,考取相应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管理规定

(一)从二年级起,部份学习成绩优秀或有特长者,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经自学或其它途径确已掌握,且已修课程的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2以上,可申请免修,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初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的成绩达80分(含)以上者,报教务处审定后,可准予免修。免修考试成绩记入学籍,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二)专科生修读本科相同课程(因专科无课程重修而选本科重修除外)等,课程内容相近、难度相当,学时学分不低于被认定课程的,成绩达60分(含)以上者,学生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可申请免修并取得相应的成绩、学分和绩点。

(三)专升本学生:公共课不得免修;专业课在课程内容相近、难度相当,学时学分不低于被认定课程的,成绩达75分(含)以上者,经学院审核同意,可申请免修并取得相应的成绩、学分和绩点。

(四)转专业学生:公共课、专业课完全相同经开课学院审核同意皆可以免修;专业课在课程内容相近、难度相当,学时学分不低于被认定课程的,成绩达75分(含)以上者,经学院审核同意,可申请免修并取得相应的成绩、学分和绩点;专业课不能免修的课程可以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学分。其余学籍异动学生,均由二级学院在课程内容相近、难度相当,学时学分不低于被认定课程的,成绩达75分(含)以上者,经学院审核同意,可申请免修并取得相应的成绩、学分和绩点。

(五)经学校同意的在其他院校(双方互认学分的院校)或在线课堂修读的相应学历及以上层次的课程,可免修培养方案中的该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成绩、学分和绩点。

(六)出国(境)交流项目、赴外实习或国内交流学生课程成绩认定按照实际项目要求制定成绩认定办法。

(七)国家级考试课程替代

1.参加研究生考试的学生,其研究生考试单科成绩达百分制60分以上者,可凭有效成绩单申请替代在校修读的相同或相近课程。

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学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成绩单申请替代在校修读的相同或相近课程,折合百分制成绩,高于60分,据实记载,低于60分,按60分记载。

2.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与校内修读课程内容相近、难度相当,成绩达75分(含)以上者,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可申请替代,并取得相应的成绩、学分和绩点。

3.参加其它国家级考试,达到国家规定合格线或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单科成绩达百分制60分及以上者(普通专科、艺体本专科和少数民族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百分制50分及以上者),可以申请替代在校修读的相同或相近课程。

(八)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大学体育和毕业实习,成绩为80分,绩点为3.0。

(九)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经历、成果的学生,可以向二级学院申请免修相应的专业选修课。

(十)以下课程不能申请免修或替代

1.各实践教学课程及环节:军事训练(入伍退役的除外)、社会劳动、社会调查、实验课、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毕业实习(入伍退役的除外)、课程见习与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2.学生因生病或生理缺陷确不能参加大学体育课者,须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大学体育教研室认定,可改修体育保健类课程,其考试成绩作体育成绩,但不能免修,学生所在学院和大学体育教研室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手续办理

学生应办理课程认定(免修)手续。

第四十条  选课规定

经学院同意被认定了的课程不需选课修读。

第四十一条  成绩记载规定

(一)需进行课程成绩认定与替代的项目,其证书(或成绩单)标明具体成绩的或有可查成绩的,按百分制折合成绩记分,标明等级的,视具体情况登记成绩,其学分按照课程实际学分记。

(二)学生被认定课程成绩按照原课程成绩记载。

(三)课程成绩获取方式标注“替代”。

第十一章  免听  

 

第四十二条  适用范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5的学生;课程冲突的学生。

第四十三条  修读规定

(一)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5的学生,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可免听部分课程(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除外)。

(二)因课程冲突的学生可免听重修的课程。

(三)免听学生应积极联系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其他平时考核环节,联系情况作为考勤依据。

(四)学生应办理免听手续。

第四十四条  选课规定

申请了免听的课程仍需选课,否则无课程修读及考核资格。

第四十五条  成绩计算及记载规定

(一)免听学生应跟班参加考核。

(二)由任课教师确定免听学生考勤成绩、平时考核成绩及考核资格。

第十二章  退选、补选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因错选、漏选课程,以及选课有未达学校开课要求的课程,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退课、补选手续,办理方式为:

(一)在选课系统的退课、补选阶段,学生根据公布的开课情况、教室容量等进行退课、补选;课程容量已满的课程不能补选,只能改期修读。

(二)在选课系统关闭期间,学生必须在课程开课后3周内到学院办理退课、补选手续。开课超过3周,不可退选课程,擅自缺考该课程按零分计;开课超过3周,该课程不可补选,只能改期修读。

(三)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生必须按照课表上课,如因自行修改上课时间、地点和更换教师造成考核成绩无法录入,则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三章  特殊课程修读  

 

第四十七条  高中阶段学习英语以外的外语语种,在校大学英语课程可以按如下方式修读。

(一)单一语种修读达30人及以上,在学校师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组织教师单独开课。

(二)单一语种未达到开班条件者,原则上随班学习大学英语课程;也可以跟随少数民族学生修读《大学英语》课程开设的基础班;还可以自学相应语种,参加全国相应语种的四级等级考试,达百分制的60分及以上者,可免修大学英语课程,记录外语课程成绩、学分和绩点。

第四十八条  少数民族学生修读外语

少数民族学生,进校后原则上随班学习大学英语课程。也可以参加大学英语课程分流学习,由学生自愿申请,单独开班学习《中国文学》或《大学英语》。

第四十九条  顶岗实习支教

参加顶岗实习支教的学生,在顶岗实习支教期间,按要求正常选课、修课和重修,修读采取自学为主。课程修读结束,可以参加考核或申请缓考(包括重修课程)。考查课的考核,可由任课老师安排学生写小论文或调查报告等多形式进行评定。

顶岗实习支教可以替代毕业教育实习。同时顶岗实习支教经历可以替代实习研习环节,按学院专业要求提交研习报告后,获得相应成绩。学生顶岗实习支教后返校由各二级学院单独举行实习验收,获得实习验收成绩。

参加顶岗实习支教学生,无法参加补考的,由学校统一调整至下次补考时进行报名和考试。

第五十条  出国(境)交流项目、赴外实习或国内交流等

出国(境)交流项目、赴外实习或国内交流等,学生须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课程学分认定按照项目协议制定认定办法,由教务处审核后执行。因交流或实习,不能参加当学期期末考试的课程,学生申请缓考;无法参加缓考的课程,学生申请停修,并取消选课,随后续年级补修。

第五十一条  因培养方案修订,导致部分课程在一学年内未开设的,开课学院于原开课对应学期增开该门课程,以保证学生重修。

第五十一条  未包含的特殊课程修读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四章  纪律要求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按要求报送办理各种手续的统计情况和材料,并对学生办理手续的依据进行存档,教务处抽查。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按照纪律要求严格审核学生办理的各种修读手续,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问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根据此办法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绵阳师范学院课程修读管理办法》(绵师院教字〔2018〕186号)和《关于部分课程修读安排的通知》(绵师院教函〔2019〕18号)废止。

绵阳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9印  

 

上一条:关于印发《绵阳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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